添加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本站服务

宪法类 医药法规 知识权 财务税收法规 烟草法规 信息化 经济法类 道路交通法规
民法类 新闻出版 个人税 房地产及建筑 海洋法规 环保类 文物保护 司法诉讼程序
刑法类 行政法类 公务员  工商管理法规 劳动法类 其它类 宗教法规 广播电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时代招商投资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