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本站服务

宪法类 医药法规 知识权 财务税收法规 烟草法规 信息化 经济法类 道路交通法规
民法类 新闻出版 个人税 房地产及建筑 海洋法规 环保类 文物保护 司法诉讼程序
刑法类 行政法类 公务员  工商管理法规 劳动法类 其它类 宗教法规 广播电视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0〕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新时代招商投资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