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本站服务

宪法类 医药法规 知识权 财务税收法规 烟草法规 信息化 经济法类 道路交通法规
民法类 新闻出版 个人税 房地产及建筑 海洋法规 环保类 文物保护 司法诉讼程序
刑法类 行政法类 公务员  工商管理法规 劳动法类 其它类 宗教法规 广播电视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

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200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分别于2001年6月21日、2001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三日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新时代招商投资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