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本站服务

宪法类 医药法规 知识权 财务税收法规 烟草法规 信息化 经济法类 道路交通法规
民法类 新闻出版 个人税 房地产及建筑 海洋法规 环保类 文物保护 司法诉讼程序
刑法类 行政法类 公务员  工商管理法规 劳动法类 其它类 宗教法规 广播电视法规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2000年11月7日)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合理扩大利用互联网,已成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文域名体系,规范中文域名注册服务,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用户权益,现通告如下:

    一、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文的重要基础。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积极推进中问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促进网络应用普及,加快中文域名的应用,经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已于2000年初开通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提供注册服务。

    二、中文域名注册体系结构分为三层,即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注册。注册代理机构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我国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服务代理活动,应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办理审批事宜。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

    四、申请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 有与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三)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五) 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相关协议;

    (六) 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相关协议;

    (七)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申请书。其中应说明提供服务的条件、能力等;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

    (四)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

    六、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正式批复申请 人;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的,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并比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新时代招商投资网 ©